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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政府门户网站   |   发布时间:2009-05-07 17: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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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9〕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河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顺利开展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目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原则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比例补贴、上限封顶”的原则。

  (二)补贴对象和行为凡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在省内购买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并符合下述条件,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的。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1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购买人。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1辆。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购买摩托车的。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2辆。

  (三)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本方案所称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轻型载货车是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排量1.3升及以下、至少4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进行承诺并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补贴标准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换购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150元。

  (五)补贴申报购买人应在购买车辆后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款折(银行卡)。没有粮食直补存款折(银行卡)的购买人,需先到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开设存款折或银行卡账户。

  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须提供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补贴审核和兑付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采取“乡镇审核、乡镇兑付”方式。乡镇财政所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开具《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通知书》,通知承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购买人存款折(银行卡)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即告知。

  (七)退货处理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原销售网点未进行网上信息录入的,经销售网点审核符合条件可直接办理退货手续;已经申报补贴的,销售网点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并签章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销售网点办理退货手续。乡镇财政所及时填写补贴退回情况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并将退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存入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八)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凡购买本省生产的补贴类车型的,除享受国家补贴外,再增加的3%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实行“事先预拨、事后清算”。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根据农业人口、农村车辆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因素,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测算各县(市、区)年度预拨补贴资金规模并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根据下达的补贴资金预算通过省级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不少于补贴资金的50%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工作进度拨付。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时,县级财政要先行垫付,待中央和省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级财政归还垫款。乡镇财政所在同级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开设“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县级财政部门预拨部分资金到各乡镇财政“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要及时编制《汽车摩托下乡补贴资金汇总表》,连同《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申报表》于每月5日报送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备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补贴资金兑现情况,及时预拨后续补贴资金到各乡镇财政专户。汽车、摩托车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每年的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市、县(市、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清算。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4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核清算。省财政厅要建立月报制度,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到人,统筹协调各个环节,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要根据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购买人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把好事办好。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购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向享受补贴购买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资金。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转让过户。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财政部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做好补贴资金的拨付、审核、兑付等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购买人办理车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登记,同时负责核实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人的报废车辆情况,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完善网点布局。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包”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