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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   |   发布时间:2010-10-22 0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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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关于进一步加强
预算执行管理的指导意见
豫财库〔201031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机制
    (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到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各项财政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加快提升。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财政管理机制,坚持依法理财,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预算执行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完善预算执行责任制度。继续强化预算收入目标责任制,确保圆满完成收入预算。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预算支出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执行责任制度,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明确考核指标,将责任落实到岗,任务落实到人。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和市县对口单位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已分配下达的资金尽早形成支出,并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岗责体系完善、制衡机制健全的预算执行责任制度,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上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对口机构的督导,确保已下达的资金及时落实到具体执行单位。加大预算执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各级财政月度收支情况定期公开机制。
    (三)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要把督促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作为工作重点,与部门一起强化预算执行工作。年初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预算执行进度计划,并动态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掌握和分析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绩效,定期对部门进行考评通报。对有关部门存在的预算执行不力,连续两个月项目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5个百分点以上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原则上,省、市级各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上半年要完成60%以上;各级各部门第二、三季度支出完成调整预算的比例不低于序 时进度,全年支出要完成调整预算的95%以上。
    (四)建立预算执行奖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预算执行情况通报考评制度,定期通报本级部门、单位和辖区内下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管理工作较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预算执行管理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建立完善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有机结合的机制,把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对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可按比例核减下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在向各市县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把支出均衡性作为一个因素考虑。
    二、提升管理水平,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一)充分运用财政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健全与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跟踪监测,认真研究经济运行变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增强对经济和财政形势的预判能力。用足用好用活各种补助、补贴、奖励、贴息、参股经营等财政杠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积极发挥财政政策“点调控”的优势,着力支持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着力推动产业集聚区发展,着力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使经济增长建立在结构优化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培植财源,提高经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贡献度,夯实收入基础。
    (二)保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防止大起大落。会同税务部门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收过头税、坚决纠正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细化工作措施,逐区域、逐部门、逐行业、逐税种、逐企业、逐环节分析查找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新的增长点,完善税源监控体系,加强零星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努力把经济发展成果及时足额反映到财政收入上来,防止大起大落,促进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逐步使收入增幅高于全国地方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减免税和缓税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批准减免税和缓税,坚决制止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严肃收入征管纪律,坚决制止有税不收和人为调节收入进度,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收空转或收过头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及时受益。强化税收在筹集政府财政收入中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优化财政收入结构,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
    (三)加强税收政策研究,积极提出税收政策建议。深入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政策分析研究,根据国家“两纵两横”经济带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战略构想,积极争取中央出台有利于我省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四)深化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收入收缴管理。加快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税收收入信息共享。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体系,规范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行依法征收。全面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取消执收单位过渡性账户,把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三、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夯实预算执行基础
    (一)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科学准确的预算编制是预算执行有效均衡的前提和保障,有效的预算执行又可以为提高预算编制水平提供改进的方向和重点,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准预算,为预算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经济指标的预期增长情况,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等增减收因素,分税种、分项目科学测算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避免出现收入预算与执行结果偏差较大的情况,不断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准确性。上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提前告知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下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年初预算,提高本级财政预算编报的完整性。
    (二)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所有县(市、区)应从2011年起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要科学合理编制本单位预算,严格按照定额管理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精细化水平,提前做好项目评估和可行性论证,明确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实行项目滚动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预算细化到基层预算单位和具体执行项目,压缩待分配专款资金规模,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年初到位率原则上不低于85%。
    (三)严格控制结余结转资金。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力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每年组织本级各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控制部门结余结转资金规模。对于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作为首要资金来源统筹安排使用。对于本级预算安排但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结转项目,要通过调减项目支出预算等方式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使用;结转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预算,其中确需继续保留的,要明确支出时限,及时按照规定用途形成支出。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结转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办法》(豫财预〔2010〕138号),确定重点项目,制定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要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有机结合,通过绩效评价达到改进预算管理的目的。
    四、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规范预算追加事项
    (一)及时批复下达年初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主管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二)加快年初预算待分配专款的分配下达。年初部门预算批复后30日内,各部门要以序时进度为基础制订预算执行进度计划,重点对待分配专款的分配下达和政府采购支出的工作流程作出明确的时间节点安排。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除以收定支、据实结算、预留项目配套资金和不可预见费外,原则上要在6月30日前全部细化到具体执行项目和单位。超过9月30日仍未细化到位而无法执行的预算,原则上要全部收回预算统筹安排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都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资金分配下达时限。
    (三)限时办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上级财政下达的已确定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上级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对上级财政下达的未确定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分配预案和项目遴选等准备工作,确保在上级文件下达后30日内分配下达。
    (四)完善以收定支和据实结算项目支出方式。对于以收定支和据实结算项目,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安排支出,必要时采取预拨方式,实行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的办法,避免年底集中支出,提高预算支出执行的均衡性。
    (五)改进超收收入管理办法。超收收入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当年支出,以及用于当年必要的其他支出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当年支出,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后年度再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对预备费、当年必须安排的超收收入,要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在30日内落实到具体执行项目和单位。
    (六)规范预算支出追加事项。各部门申请追加支出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8月31日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要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上述时限,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对于项目支出进度低于序时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追加支出预算。
    五、强化决算管理,不断提高决算结果运用水平
    (一)及时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和结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在11月底前开展年度预算执行数据的核对工作,全面清理各种拨借和往来款项。凡属当年的预算收支款项,非特殊原因,应在年度终了前办理完毕。在库款报解整理期,要及时组织征收机关和国家金库进行年度对账,保证财政预算收入数据正确一致。在年终清理的基础上,认真编报年度财政总决算,加快办理年终财政结算,及时下达年终财政决算结算单。
    (二)切实抓好财政决算编审管理工作。加强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决算工作机制。统筹安排决算布置和培训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填报口径,熟练掌握决算软件。严格按照编审要求填报数据,认真细致地做好数据审核工作,不断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三)认真做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根据财政部“谁安排预算,谁批复决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及其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作为部门决算批复主体,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政府决算草案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本级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部门决算批复后,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要督促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属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部门(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如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督促及时纠正。各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进一步发挥决算在财政管理中的作用。着力提高决算分析水平,注重预、决算的对比分析,通过决算全面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要强化决算结果的应用,将决算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和参考,建立健全部门预、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六、加强国库管理,确保国库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一)确保国库资金安全。各级财政部门要健全财政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稽核、内部制衡和相互纠错机制。加强印鉴和票据管理,做到分人分印保管,重要票据由专人管理、专人传递,并严格实行领用和核销制度。建立健全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人民银行、代理商业银行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严把财政国库资金审核关口,不得违规将财政国库资金转移出国库周转使用。结合当地实际,定期组织开展财政国库资金安全核查工作,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建立健全预算资金预拨制度。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政府预算草案前,各级财政部门要提前下达基本支出和重点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切实做好资金预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预拨,重点项目支出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一定比例预拨。
    (三)进一步规范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的预算资金支付核算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认真编制用款计划,并及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管理,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逐步提高项目支出与用款计划管理的协调性,合理确定资金支付方式,及时审核下达用款额度并拨付资金。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支未支的预算资金,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
    (四)规范暂付款项管理。各类暂付款项原则上需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方可拨付,对于因上级财政扣款等形成的暂付款,也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切实按照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建立暂付款项定期清理汇报制度,对于长期挂账的暂付款,要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逐步缩小暂付款规模。
    (五)加强国库资金调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结合收入入库情况,加强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必要时通过对下级财政超调等方式予以支持,切实保障基层财政资金周转和用款单位支出需要。完善预算周转金管理,未设置预算周转金或金额较少、难以满足正常支出需要的市县,要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
    (六)研究推进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强化财政宏观调控职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研究探索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办法,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开展省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拓展国库库款运作领域,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存贷款规模,缓解我省融资压力,提高国库库款运作收益。
    (七)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的动态监控,扩大监控范围,加大监控力度,严格防止违规操作行为。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通报违规情况,及时纠正处理。
    七、严格财政监督,健全预算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一)健全预算执行监督工作机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促进监督与管理的有机融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强化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与部门和预算单位沟通顺畅的工作机制。加强财政国库管理及执行机构、综合预算及部门预算管理机构、专职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反馈,形成相互协调、紧密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
    (二)加强财政专职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省财政监督派驻机构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指导市县财政部门落实监管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加大财政监督力度,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资金效益。
    (三)做好监督成果的运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在做好处理处罚的同时,及时提交相关业务管理机构作为改进预算编制、规范预算执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的依据。研究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内部各单位考评和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公告制度,加强对执行处理处罚决定、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及督查督办工作,切实提高财政监督成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