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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委托经办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4-23 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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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卫生部等4部门近日印发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指导意见,要求委托经办地区财政部门将委托经办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该指导意见说,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改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应采取政府委托的方式,由政府相关部门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经办服务协议,委托经办服务周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指导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新农合经办服务费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委托经办商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成本、内容、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委托经办服务费用标准,并建立经办服务费用形成和常规调整机制。在商业保险市场发育较为充分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确定经办机构和服务费用。公开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能力、承诺、价格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在其他地区,应当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遴选商业保险机构,并合理确定经办服务费用。经办服务费用应当按时、足额支付。

  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新农合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基金安全。新农合基金和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商业保险机构可在财政、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除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药费用、向参合人员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