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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5-02 1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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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改[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

  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座谈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从2012年起要加快推进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等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总结借鉴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经验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经验,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1]9号)要求,切实推进化债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化债试点规划和工作计划

  地方政府是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要统筹安排全省的化债规划和工作计划。

  已经批复进行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的内蒙古等12个省份,要开拓创新,充分发挥带头试点示范作用,认真做好化债规划和计划,扎实推进化债工作,确保在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任务。

  其他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紧向省级人民政府或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化债规划和工作计划,尽快布置启动化债试点,从2012年起,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工作。

  有条件的省份可同步开展除此之外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二、制定并上报实施方案

  在完成清理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各省要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上报实施方案。

  按照国农改[2011]9号文件规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包括乡村干部等个人以及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为完成税费收入任务形成的债务。如果化债范围与此不一致,须说明有关情况。

  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化债的范围、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全省分县乡村垫交税费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情况、债务规模及其构成等;分县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化债政策(包括利息和“白条”处理政策、优先偿债顺序等);省和市、县分年度安排的化债资金总额、分县偿债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县分担比例,见附表)及奖补办法;化债保障措施(包括债务监控、监督检查、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等)。

  工作小组审核批复的实施方案将作为该省正式启动试点工作和下拨首批中央补助资金的依据,同时也将作为今后考核验收化债工作成效的依据。

  三、及时启用化债监管系统

  各省在启动清理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试点工作时,应同步启用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监管系统。要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通过财政内网及时上传有关数据资料。为实现实时监控,各省应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必须有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并上传数据,每月初更新,确保监管系统中有关资金拨付数据与财政国库部门资金数据一致;及时上报工作进展,进行案例分析,总结交流经验做法,确保上下信息畅通和化债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工作小组办公室定期与财政国库部门进行资金数据核对,并利用监管系统了解和监控各地化债情况,汇总化债进度,将其作为拨付中央补助资金的主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各省要统筹安排全省化债资金,加大省级筹资力度,切实减轻县级筹资压力。化债支出使用“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支出(2139901)”预算科目。为支持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中央财政建立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地方化解乡村垫交税费债务给予补助。不在规定期限内开展化债试点或未完成化债任务的,中央财政不给予补助或扣减相应补助。为便于各省制定偿债规划,工作小组办公室将会同财政预算部门适时通知中央财政补助各省的资金指标额度。

  五、妥善使用结余资金

  对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大于本地偿债额度而出现的结余资金,地方不得从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转出用于化债以外的用途,要继续用于化解剩余的公益性乡村债务。各级政府不得将结余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对审计锁定债务后,因县市违反化债政策而扣减的资金,由省级财政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重新分配,用于化解省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

  六、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为确保偿债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财政、农业、纪检、监察、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

  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偿债资金不落实,或者将偿债资金筹措任务主要留给县乡,而导致化债任务难以完成的省份,中央财政将不予批复实施方案,不予拨付或扣回预拨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表:乡村垫交税费债务规模及偿债资金安排情况表(略)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