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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回收管理进一步规范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5-09 09: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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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民政部修订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救灾物资的回收程序,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将视物资的是否回收属性作相应处置。

  《办法》规定,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中央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品种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未动用或者可回收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民政等部门进行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省级救灾物资存储;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中央救灾物资,由使用省份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民政等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回收过程中产生的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等费用,由使用省份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救灾物资在回收报废处置中产生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回收工作完成后,使用省份省级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民政部和财政部继续予以跟踪考核。

  《办法》规定,对救灾物资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和抛弃救灾物资。

  《办法》还完善了救灾物资报废程序,规定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经检测后,由代储单位及时向民政部报告,经民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中央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中央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