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 发布时间:2012-05-10 09:08:33
财政部日前印发《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43号),同时废止2009年3月31日公布的《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1号)。
新的管理办法将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对象在原来的“有陆地边境线、存在边境小额贸易以及承担特殊边境事务的地区”基础上,增加了“承担海洋管理事务的地区”,并在原来内蒙古等十三个省(区、市)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大连市、厦门市的转移支付。
新的管理办法确定,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以及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资金用途也在原来针对边境事务、边境地区民生的基础上增加了海洋事务管理、沿海地区民生支出。
新的管理办法仍然按照陆地边境线长度、边境县个数、边境县总人口、行政村个数、边境一类口岸人员通关量和过货量、边境贸易额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财政部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下达时间分别由原来3月底之前、4月底前改为5月31日前、6月30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