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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地区转移支付“陆海并重”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5-17 09: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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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日前出台新的《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这是继2006年财政部制定《边境地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后,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的第三次修改完善。

  对比前后四个《管理办法》可以发现,中央财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逐步完善,资金投向更加符合国家总体战略要求。

  具体来看,2006年版本主要是为了通过加强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来强化对边境事务管理,促进边境地区发展,提高边境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文中明确,转移支付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边境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边境事务、边境地区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2007年版本增加了“帮助地方政府解决边境一类口岸运转经费不足问题”内容,重点通过增加对口岸的转移支付,确保口岸正常运转,维护国家重要原材料和能源安全,促进外贸发展。

  2009年修订时最大的调整是,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增加了对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加大了对边贸发展的支持力度。以此为标志,中央财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由最初的边境事务、改善民生为主,向着包括边境事务、改善民生需求、支持边贸发展等在内,有重点、多层次的方向转变。

  此次修订是中央财政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又一次完善,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陆海并重,将涉及海洋管理、维护海洋权益的相关事项纳入转移支付政策范围。二是突出重点,明确中央补助资金重点解决边境沿海地区承担的中央事权、或具有显著区域特点的支出责任,重点投向边境一线地区、海岛等特殊区域,以进一步强化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三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边境沿海地区的实际情况,将义务教育、卫生、危旧房改造等作为重要投向,引导地方强化民生事业建设。四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明确了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时限、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程序,以强化资金和项目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从本次修订新增的转移支付对象来看,主要是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大连市、厦门市等海岛较多的地区,这说明中央财政已将海岛发展提升至战略高度来对待。据分析,这应该是基于海岛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海岛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但普遍面临着基础设施薄弱、交通难、吃淡水难等问题,生存和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群众生活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很高。而且,海岛大都产业结构单一、经济总量较小,财政汲取能力很弱,财政运行比较困难,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方面都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此次修订将海岛纳入转移支付政策范围,有利于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海岛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增强海岛的发展后劲,为更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奠定基础。

  总体看,《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对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边境地区转移支付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