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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疾病保障成新农合重点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5-30 15: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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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近日就做好2012年新农合工作下发通知,要求把增强参合农民对重特大疾病的抗风险能力作为巩固完善制度的重点,在普遍提高参合农民受益程度基础上,通过有效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新农合、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慈善等多种补充保障模式的协同互补作用,建立稳定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问题。

  通知指出,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原有20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通知要求,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将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全面开展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进一步提高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人均门诊统筹基金达到50元左右。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引导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就医,使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各地要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和实际补偿比例之间的差距,减少群众期望值和实际受益的差异。

  通知要求,全面推进大病保障试点工作。2012年,要继续巩固推进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保障工作,推开终末期肾病等6种(类)大病的保障工作。同时,优先将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等12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