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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由“专项”转为“一般”

来源:财政部网站   |   发布时间:2012-06-26 10: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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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日前印发《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93号),同时废止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9]345号)。这是中央财政健全转移支付制度,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的又一举措。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范围;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向省级财政部门申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安排和使用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

  2009年颁布的《办法》曾规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财政部负责制定革命老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对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使用转移支付资金情况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据介绍,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由专项转移支付改为一般转移支付,有利于省级财政统筹老区发展,有利于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