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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探索大病保险力解因病致贫返贫

来源:中国财经报网   |   发布时间:2012-09-06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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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记者从国务院医改办了解到,此前,各地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了一些探索,力求进一步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江苏省太仓市从2011年开始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建立起统一覆盖职工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全体参保人群的大病保险制度。该市按职工每人每年50元、城乡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切出一小部分作为大病保险资金,2011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总额为2035.08万元,相当于当年该市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的3%。职工与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大病保险待遇,参保群众住院全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所需承担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保险基金按照53%—82%的比例报销,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且上不封顶。该市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经办大病保险。从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底,共有3053名参保群众获得大病保险再次补偿,补偿金额1760万元,职工与城乡居民大病患者的实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1%和70.1%,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5.2和14.4个百分点。

  云南省楚雄州分别于2009年、2010年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自愿参保,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其中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家庭或个人缴纳15元,政府补贴15元;对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2011年为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80%的比例进行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自愿参保,201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为降低逆选择风险实行以户为单位参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新农合基本医保报销后由患者个人自付部分超过25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40%的比例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进行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该州城镇居民及新农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负责经办,委托方式采取“风险保障”模式,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为参保群众提供补充保险经办服务,并承担补充保险盈亏风险。

  广东省湛江市从2008年开始推进医保城乡一体化,引入中国人保健康公司参与管理。该市整合城镇居民医保与新农合两大制度,建立不分城镇和农村户籍,统一筹资标准、参保补助和待遇水平的城乡居民医保体系。个人缴费分为两个档次,分别是每人每年20元或50元,从个人缴费中提取15%,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实行大额医疗补助。在此基础上,该市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集的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2元的保费标准划出费用,统一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建立重大疾病补充保险,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患重大疾病的参保居民实行再次补偿。其中,对一档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年度累计支付5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二档参保人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商业保险赔付50%;对参保人住院费用年度累计报销一档参保人1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二档参保人18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商业保险赔付70%。

  内蒙古赤峰市从今年1月1日开始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工作,按参合人口数每人10元作为新农合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商业保险机构的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一是新农合报销补偿到6万元以上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中支付,赔付比例为80%,年最高赔付限额为14万元,整体封顶线达到20万元,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二是参合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医药总费用在6万元以上,新农合补偿未达到6万元,符合新农合政策的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50%的赔付比例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中支付,年最高赔付到封顶线6万元,以扩大参合人员的受益面,尽量降低参合人员个人支付医药费用的比例。三是将新农合外伤等意外伤害患者住院补偿工作交由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按照新农合规定政策执行,从大额医疗补助保险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