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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12 11: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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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称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部分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列明的航空公司总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自总机构所在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之日起,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1291起,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284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上述航空公司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

  四、本通知自20129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1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2年第32)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件:航空公司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doc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