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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率和征收率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3-07-12 08: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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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增值税税率: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
   3、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4、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上述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