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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4-04-09 10: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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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营改增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的重要保证,有利于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实现更快更好发展。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原则上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扶持申请。
   (二)设立扶持资金
   各级财政按照企业税收负担总体持平的原则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按现行财政体制,属于各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共享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参与收入分享的各级财政按照收入分享比例分担。
   (三)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是: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按照审核结果预拨财政扶持资金,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省财政厅;
   国税部门主要负责布置和受理试点企业报送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及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附表1,以下简称《申报表》),审核试点企业填报的税收缴纳情况,协助财政部门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预拨的扶持资金;
   地税部门配合协助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做好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核实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工作流程
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采取“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月)预拨、资金按年清算”的工作流程。
   “企业据实申请”是指在试点改革的实施过程中,申请财政扶持的试点企业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申报表》。具体申报受理地点、联系人、联络方式及其他必需的申报资料,由各级国税部门按照便利原则确定。
   “财税按月监控”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在每月终了后18日内,审核试点企业税收缴纳情况,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审核后的《申报表》由主管国税机关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交接清单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在每月21日前,对试点企业税负增加及需由各级财政负担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区级财政局将审核意见连同《申报表》一并报送至省辖市财政局。市县财政部门在每月23日前,将本地上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逐级报送省财政厅(附表2)。
   “财政按季(月)预拨”是指原则上每季末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核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申报表》的审核结果,可按照不低于应扶持财政资金80%的比例预拨至试点企业,对应扶持资金额度较大的企业可采取按月预拨,其中:市区范围内试点企业原营业税由市、区分享的,扶持资金由省辖市财政局统一预拨。
   “资金按年清算”是指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全年缴纳增值税情况和享受财政扶持资金情况,在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对试点企业清算财政扶持资金,多退少补。省辖市垫付的区级财政应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辖市。
   (五)强化资金管理
   财税部门要发挥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对试点企业申报的税负变化情况进行核实,对拨付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的重要工作。各地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本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强化对财政扶持资金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省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县财税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实施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及时按照上级财税部门的要求做好工作进展情况、相关资料的报送,并做好对试点企业的业务指导,确保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及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表2.试点纳税人税负变化及财政扶持资金拨付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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