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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mobile365-818 关于河南省邮政企业总分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4-04-09 11: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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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14〕2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邮政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提供邮政服务增值税汇总申报缴纳问题明确如下,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按税务总局公告〔2014〕5号规定的方法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河南省邮政公司(以下称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以下称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查补)的增值税额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按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额,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我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4%。
    三、总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递、征收管理等事项按税务总局公告〔2014〕5号规定执行。
    未尽事宜由省国家税务局、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mobile365-818
20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