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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政条法处   |   发布时间:2014-05-14 17: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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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税政〔2014〕11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小浪底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电信业将于2014年6月1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精心组织部署,密切沟通协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试点前各项准备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服务等工作,确保电信业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实施。
  二、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仍按《河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工作方案》(豫财税政〔2013〕24号)规定,采用县(市、区)、省辖市、省同级传递移交模式,地税部门于5月16日前向同级国税部门传递试点纳税人信息。
  三、电信业增值税起征点等其它事宜按照《mobile365-818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3〕77号)和《mobile365-81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81号)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2014年5月9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