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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炭资源适用税率2%

来源: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15-04-17 0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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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芦瑞通讯员李文煜)2014年12月3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我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这标志着税制改革“破题之作”在我省开始实施。

    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与此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

    “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据了解,此次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煤炭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按照销售收入乘以规定比例税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至10%,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定。

    我省煤炭资源税按2%的低税率实施。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本着适用税率与现行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综合负担率原则上持平或略有下降的原则,结合我省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和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才确定2%的适用税率。

    税收优惠政策也有明确规定: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此次改革也调整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的有关政策。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相应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其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适用4.43%的综合征收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适用4.8%的综合征收率。

    据介绍,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下一步资源税改革思路和重点,是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逐步将水流等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

    资源补偿费执行零费率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自2014年12月1日起,我省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执行零费率,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据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分析,煤炭相关收费基金清理到位后,煤炭企业总体税费负担将有明显下降,有助于煤炭企业摆脱困境。

    根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对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此次改革是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后的‘破题之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认为,此次改革,有利于理顺煤炭企业资源税费关系,消除费高税低、税费结构不合理和重复征收等问题,规范财税秩序;有利于完善煤炭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合理开采、集约利用,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降低作为国民经济支柱行业煤炭企业的税收成本,增强煤炭企业发展能力,从而对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