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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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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1:56:55

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1:56:55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财政部关于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 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意见》(财农〔20137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意义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主体基础和中坚力量。目前,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覆盖范围日益扩大,逐渐成为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解决当前农业成本高、品质差、风险大、效益低的有效组织形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激发农村生产要素潜能、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稳定农产品市场和价格、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措施。

从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看,还存在集约化、产业化程度低,自我发展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农业增产科技贡献率低等突出问题,与发展现代农业的理念要求相比,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当前,我省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跨越的关键时期,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扶持农业和培育新型农民的理念,就是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地的迫切需要。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有力抓手,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好又快发展。

二、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农产品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主线,以推动支农项目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手段,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水平,实现农业生产要素集聚,产业结构优化、产品品质提高。通过各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培养一批经营规模大、运作机制新、产业基础牢、带动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经营管理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扶持一个组织、壮大一项产业、增强一地经济、富裕一方农民”。

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要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二是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不搞强迫命令,严禁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之名损害农民权益。三是坚持财政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强化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财政资金引导与市场配置资源要素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差别化支持政策,确保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用途,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止土地流转出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现象。五是坚持统筹整合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要求,统筹整合各级、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资金,集中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六是坚持绩效导向。围绕发展目标,加强绩效管理,突出支持管理运作规范、带动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项目实施效果好、农民群众满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气象、发展改革、税务、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统筹整合的力度,规范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资金拨付等财政管理行为,建立健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和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投入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监管作用,防止“挂牌”、“翻牌”或“空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虚报项目、套取资金。

(三)依法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监管力度,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工作,财务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促进合作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法规范运行,对财政投资补助和接受他人捐赠等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要求,加大对龙头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控制财务风险,保护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导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完善新机制、新办法,总结新经验、新成效,有关情况要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1、支持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及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及用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创造条件。

2、支持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和管理网络平台建设,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畅通农村土地供求信息渠道,引导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

3、支持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保障机制。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增加缴费档次,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义务教育、农民工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接土地流转、农民自愿流转土地创造条件。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资技术装备水平

4、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业化经营。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新增生产线设备、新(扩)建畜禽养殖基地或原料种植基地的贷款给予贴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研发中心给予补助,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给予奖励。选择部分生猪、牛、羊规模养殖场,支持启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支持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组织发展种、养基地,开展农民合作组织利用财政投资参股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点

5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稳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工作,重点在土地深耕深松、工厂化育供苗、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作物收获及初加工等服务的关键环节开展试点,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以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推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开展农技推广服务补助、农业科技示范补助和农技人员能力建设补助,支持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种植、养殖、农产品保鲜加工以及农技农艺等实用技术服务。

6发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效应,支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化深耕深松整地、施用配方肥和低残留农药试点;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引进新优品种,改善生产条件,实施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大力发展果蔬、鱼类和畜禽等优质“菜篮子”产品。

7、在实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优先对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购买农用航空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大马力拖拉机、烘干设备实施省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

8、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创新试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仓储凉晒、日光温室、田间道路、病死畜禽和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购买植保机械、耕耘机械、收获机械等生产设备,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

9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建贮藏窖、冷藏库和烘房等农产品贮藏、保鲜设施,改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条件,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融资能力

10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环境。

11、建立省级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12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对试点区域内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或担保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

13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范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农业创业培训、专项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五、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财政支农项目广泛对接

14、赋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申报实施主体地位,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的竞争立项,逐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支农项目资金比例高标准粮田建设、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无公害农(水)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测土配方施肥、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畜牧良种补贴、林下经济、农技推广等支农项目安排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15、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使用。财政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和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占有和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按照有利于项目后期管护、有利于项目效益发挥的原则,项目验收合格后,具备条件的也要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6、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农项目资产管护机制。对经营性资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于农村纯公益性资产,可以采取村集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基金各拿一点、财政适当补助一点的方式,筹集落实资产管护资金,健全资产管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