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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mobile365-818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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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1:59:29

mobile365-818 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1:59:29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根据省政府对《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示精神,我们修订完善了《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本《通知》的有关精神,mobile365-818、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豫财农〔2013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225号)、《mobile365-818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豫财农〔201252号)和省政府对《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贴息范围进行调整的请示》的批示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以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项目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 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集中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第三条 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的资金筹措格局。

第四条  各地应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工作方案》(豫政办〔2012164号)明确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重点工作,立足资源、产业优势,以基地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产品研发和推动产品结构升级为关键,把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做大、做强、做优。

第五条  各地应创建农业产业化基地为载体,推动龙头企业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更多分享种养、加工、销售收益。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主要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相关资金。

第七条 省财政安排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如有结余可用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

第八条 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各级财政安排的高标准粮田建设工程资金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高标准粮食作物大型原料生产基地。统筹整合粮棉油高产创建资金、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测土配方施肥资金、病虫害防治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千万吨奶业跨越工程资金、菜篮子工程资金、畜牧良种补贴资金、国有林场森林抚育补助资金、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相关财政资金,支持集群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绿色环保粮食作物、畜禽养殖和特色种植高标准大型原料生产基地建设。

统筹整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贴息和财政补助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补助资金、林业贷款贴息资金、产业化扶贫贴息项目资金支持集群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

统筹整合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资金、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资金、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资金、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资金、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补助资金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以及与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关联度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统筹整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资金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统筹整合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种子发展资金、科技攻关计划资金、科普惠农兴村专项资金、“雨露计划”项目资金、“阳光工程” 项目资金等,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分级培育的原则,省财政筹措安排的可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资金主要支持省政府命名授牌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有贴息、补助和奖励。

贴息范围: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增生产线贷款、新()建畜禽养殖基地或种植原料基地的贷款和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根据实际贷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计算;实际贷款期限高于一年的,按一年期计算,实际贷款时间低于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计算得到的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补助,计算得到的贴息额低于已付利息额的,按计算得到的贴息额予以补助。

补助范围: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购置检测仪器设备、新建与农业产业化集群相配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奖励范围: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各级政策性投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担保额度超过全年业务总量10%,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对其代偿损失和风险准备金给予补偿。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农业产业化集群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保险机构的补贴力度。

第四章 专项资金扶持条件和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必须是省政府命名授牌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经营期应在两年以上并连续两年盈利;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财务管理规范,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出现逃漏或拖欠税金、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的现象;具备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产品符合行业安全标准。在申报项目时,项目单位要提供人事、税务、金融等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印发《项目指南》,明确扶持重点、补助范围、奖励标准、扶持条件、申报所需材料和申报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农业局、财政局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填写《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见附件),并提供有关项目申报材料。

贴息项目: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落实的有关文件,贷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银行进帐单等,以及用于新增生产线、新()建畜禽养殖基地或种植原料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的资金支出证明。

补助项目:新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应提供购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设备的进货单和发票;新建与农业产业化集群相配套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设的相关批文、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等资料;新设立的国家级研发中心应提供验收报告、仪器等研发设备支出的相关证明。

奖励项目:应以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考核验收结果文件和年度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建立核查制度。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及成员单位组成项目核查组,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后,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核查。

对贴息项目的核查,通过银行终端系统核查项目贷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补助项目的核查,通过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励项目的核查,通过工商系统网络、质检系统网络核查项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业人员审查结果,在对各类项目横向比较、总体评估、总量平衡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度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和统筹整合资金的规模,拟定支持的项目及资金额度,并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五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报账制,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强化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农业局、财政局要联合对农业产业化集群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每年集中一定的时间对上年度部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绩效评价。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办法,明确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制度,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挤占、挪用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取消其下年度农业产业化集群资金申报资格;对违规违纪使用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专项资金并经查实的项目县(市、区),相应减少所在的省辖市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额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财政局、农业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81日起施行。mobile365-818、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办公室201371印发的《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豫财农〔2013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