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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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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2:03:17

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2:03:17

有关省辖市财政局,兰考、滑县、新蔡、固始县财政局,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豫财农〔201468号),推进我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开展,根据《河南省2014年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豫财农〔2014122号),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豫财农〔201468号),推进我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以下简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开展,根据《河南省2014年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豫财农〔20141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

为保持试点工作的连续性,2013年济源等8个试点县(市、区)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根据申请,新增兰考、新蔡等2县开展试点工作。

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融资风险补偿试点扶持对象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扩大为种植(养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含)以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二、试点形式

在认真总结201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省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采用搭建省级统一的担保融资平台和试点县自行制定试点方案两种模式,试点县可以根据实际,因地制宜的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搭建统一担保融资平台的具体模式为省财政厅、试点县财政局和省农开担保公司三方合作,由省级财政设立“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试点县财政设立“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放款前向省农开担保公司按照贷款额度的10%缴存风险保证金,省农开担保公司为试点县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生产主体融资提供担保。为弥补省农开担保公司所承担的业务风险,省财政厅、试点县财政局和省农开担保公司三方对发生的代偿业务依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省财政根据对省农开担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水平考核结果,给予省农开担保公司相应的业务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依据协议约定执行。

自行制定试点方案的县(市)要严格按照试点确定的扶持范围,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按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三、试点资金安排

2014年省级财政共安排试点资金3600万元。济源、滑县、固始、临颍、陕县、西峡、梁园、沈丘等8县(市、区)每县安排省级财政试点资金300万元,每县县级财政配套200万元;兰考和新蔡等2县,省级财政每县安排600万元,每县县级财政配套400万元。

四、风险补偿

由省级搭建统一担保融资平台提供担保的融资贷款项目,出现贷款逾期、省农开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时,首先扣缴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缴存的风险保证金,余下的代偿部分由省农开担保公司、财政部门存入合作银行的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平均负担。具体负担比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10%,省农开担保公司45%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27%级财政贷款风险补偿金18%在同一试点县域内,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代偿上限为300万元,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代偿上限为200万元。

自行制定试点方案的试点县,要在试点方案中,科学制定具体的风险补偿标准和奖励措施。

五、风险防控

1、各试点县财政部门要认真从本辖区筛选、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项目,从源头上保障项目质量。

2、担保和放贷的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各自贷前审核、贷后监管的工作职责,确保担保融资贷款项目质量。

3、对于因非不可抗力而发生违约行为的贷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财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最少三年内不得参与各项财政补助或扶持项目的处罚。

六、有关要求

1、各试点县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2、采取省级搭建统一担保融资平台的试点县要与省农开担保公司及时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做好各项试点工作。

3、自行制定试点方案的县(市)要认真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41031前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