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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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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2:10:01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2:10:01

                    豫财农[2014]297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与有关试点县(市、区)财政局、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融资风险补偿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创新融资补偿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各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试点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试点县财政局和河南农开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开担保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合作协议”),省财政厅设立“省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省级风险金),试点县(市、区)财政局设立“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县级风险金)。

第三条 省级风险金和县级风险金的设立、使用、绩效评价、返还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级风险金和县级风险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设立与使用

第五条  省级风险金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对省农开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和奖励,省级风险金额度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并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省农开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指定帐户。

第六条 县级风险金存入指定的专用帐户,专项用于对省农开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每个县的县级风险金额度根据三方合作协议确定,并由县级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省农开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指定帐户。

第七条 省县两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在指定专用帐户下分设子帐户,单独设置、单独计息、单独核算,利率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政策执行。银行对存入帐户的财政资金利率实行定期计息,利率按照基础利率上浮的优惠政策执行。同时省农开担保公司存入合作金融机构相应额度的资金,作为此项贷款项目保证金。

第八条 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如果出现贷款逾期,mobile365-818、试点县财政局、省农开担保公司按照三方协议分别履行相应的代偿义务和风险补偿责任。

第九条 省农开担保公司履行全部代偿责任后,应及时向试点县财政局提出书面风险补偿申请,同时提供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和《代偿证明》、贷款和担保合同等资料,经试点县财政局初审、报省财政厅核准后,交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核准后省级、县级风险补偿金额从其专用帐户划归省农开担保公司帐户

第十条 mobile365-818承担合作协议确定的风险补偿和奖励义务,以省级财政安排的年度融资风险补偿金本金以及存续期间所获利息为限,同一试点县域内省级融资风险补偿金的代偿以该县省级风险金年度分配额度为限。县级财政局承担的风险补偿义务,以年度安排的县级财政融资风险补偿金本金及存续期间所获利息为限。

第十一条 省农开担保公司追偿后的金额,扣除经三方共同认可的费用,按照代偿分担的比例计算代偿收回金额,经三方确认后划至省级、县级风险金专用帐户。

第三章  绩效评价、奖励与返还

第十二条 mobile365-818负责对省农开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水平组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决定,并及时兑现。

第十三条 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省农开担保公司收到合作金融机构出具的所有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将省级、县级融资风险补偿金扣除相应的代偿和奖励费用后的余额,1个月内分别返还给mobile365-818、各试点县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mobile365-818负责在合作期内对整个项目运作进行督导,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三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mobile365-818有权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121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