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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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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2:14:09

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2:14:09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扶贫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豫发〔201121号)、《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2256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扶贫搬迁工作实际,我们制订了《河南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财政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提高财政扶贫搬迁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扶贫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搬迁资金是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一部分,是指对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极其恶劣地区贫困人口实施扶贫搬迁开发,建设新居的建房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贫搬迁项目要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统一规划,有序实施;搬迁农户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指导全省扶贫搬迁工作。各级扶贫、财政及有关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扶贫搬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报送实施信息等;监管项目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助资金预算,会同扶贫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助资金,监督检查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实施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搬迁对象为生存条件恶劣,生活生产困难,无法就地脱贫解决温饱的贫困户;受山洪地质灾害严重威胁,急需避险搬迁的贫困户。

以上所称贫困户是指经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识别登记确定的农村贫困户。

第六条  安置方式。根据安置地的基础条件和资源承载能力,集中安置在条件相对较好的扶贫搬迁新村或小区。做到扶贫搬迁新村或小区的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旅游开发和生态建设相结合。同时,要确保安置小区做到避开泥石流、避开滑坡体、高出洪水线、宅基地地基坚实不下沉,确保安置群众居住安全。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补助方式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根据全省扶贫搬迁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确定当年省级扶贫搬迁资金规模。按照因素法分配当年资金。采用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搬迁任务、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搬迁任务,结合物价因素,确定当年的省级扶贫搬迁人均补助标准。各地要加大对扶贫搬迁的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农村建房成本,视搬迁贫困户的经济能力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具体执行的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第九条 中央和省级扶贫搬迁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只能用于搬迁贫困户的建房补助。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一折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搬迁户银行账户,不得发放现金。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备案

第十条  简化项目申报审批程序,加快扶贫搬迁项目实施进度。扶贫搬迁项目实行乡申报、县审批、省市备案并加强指导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乡级政府在认真调查摸底、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下发的扶贫搬迁项目指南要求,编制扶贫搬迁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乡级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论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审核把关,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立项。

第十三条  扶贫搬迁项目需经县级扶贫、财政部门联合审批或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具体审批单位可视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项目一经审批,即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在当年省下达扶贫搬迁资金计划4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汇总表上报到省、市扶贫、财政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审批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需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备案。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报账

第十六条  扶贫搬迁资金的报账、拨付程序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管理。

第十七条  扶贫搬迁项目竣工后,由乡级政府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县(市、区)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乡级政府提出报账申请,提交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扶贫搬迁项目验收报告、搬迁户名单及一卡通账户等资料。

第十九条 县级扶贫部门对报账资料进行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拨付资金。

第六章 检查和奖惩

第二十条 扶贫搬迁财政资金必须用于已批复的扶贫搬迁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拨、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扶贫搬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即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面向社会和群众张榜公示搬迁实施村名、搬迁对象、搬迁人口、享受扶贫搬迁财政补助资金数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搬迁新村或小区(搬迁点)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标识,标明搬迁项目建设时间、资金、建房数量等有关内容。扶贫搬迁户门前应悬挂识别标牌,统一编号。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扶贫搬迁项目督导、检查、验收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管理责任,按照《mobile365-818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财办〔20125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搬迁扶贫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乡每月向县、县每季度向市报告一次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检查情况。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扶贫搬迁项目的检查力度,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并将检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扶贫办、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

1、补助贫困户情况。扶贫资金必须用于贫困农户。扶持农户是指经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识别登记确定的农村贫困户。

2、差别化补贴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建房标准,实施差别化补助,确保最困难群众搬迁。

3、扶持效益情况。扶贫搬迁项目要与农民增收项目相结合,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二十五条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原则上每年对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分配扶贫搬迁资金的重要因素,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