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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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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7-31 18:08:22

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企业处   |   发布时间:2015-07-31 18:08:22

豫财企〔201522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推动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指导意见》(豫政〔2013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5420

附件

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大省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主要用于支持实施高成长性制造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支柱产业转型三大工程,构建关联度、聚集度高,竞争力、带动力强、吸纳就业能力显著、集约节约、环境友好型现代工业体系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非基金化管理的资金,实施基金化管理的资金,按照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透明、规范运作、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国资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局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行业管理部门)管理。

第六条  省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及决策部署,提出年度扶持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内容,并制定年度项目指南;省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扶持重点、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批准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及支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使用重点主要包括:支持高成长性制造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支柱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支持中小微等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第八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

贷款贴息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30%以内,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资金分配方式:切块下达方式的主要采取按照工业增加值、税收贡献等因素分配专项资金;按项目下达的,主要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分配,其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公益性项目以及军民融合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逐步形成以因素法分配为主,项目法分配为补充的分配格局。

第三章   资金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按照工业增加值、税收贡献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由市(县)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公示,并及时下拨资金。市(县)对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情况,应按要求时间报省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先进制造业年度有关政策和扶持重点,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各地申报的项目统一纳入省财政厅的项目库,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市(县)也应逐步实施项目库管理。

(二)省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申报材料合规性、项目实施可行性、绩效目标管理等方面,确保申报项目真实、有效

(三)省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一从省财政和省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或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可吸收监督检查机构参与,组成专家组,按确定的评审办法和规则,统一进行评审,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扶持的项目,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厅应在社会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的情况反映,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确定是否扶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及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

(二)必须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企业未在财政部门发布的负面清单之列,且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资金申请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等要件;

(五)项目申请说明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投资预算;

(七)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八)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购买设备和技术等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

(九)项目贷款合同、项目贷款进账凭证、结息单和结息汇总表、贷款发放银行提供贷款用途说明等;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验证码)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十一)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二)其他依申报指南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项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资金应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其他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其他资金已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章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同时督促整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省财政厅和省行业管理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可选择重点项目直接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管理部门适时对各地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进行再评价,推进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省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获得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市(县)应及时整改,并加强对监督检查结果的公示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可作为扣减当地专项资金分配额度或对项目申报给予限制等。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列入负面清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420 日起施行。《mobile365-818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311号)、mobile365-818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119号)、mobile365-818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企〔201142号)、河南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高〔200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