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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mobile365-818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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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19 16:06:26

mobile365-818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时间:2015-08-19 16:06:26

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财库〔20141

省直各部门,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各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确保电子化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规定,结合我省改革实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国库处)、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国库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20149月30日

 

 

附件:

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

电子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173号)、《河南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豫财库〔200313号)、《河南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郑银发〔20031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以及省直各预算单位之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主要是国库集中支付及清算业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主要是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及省直各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在不改变现行支付业务流程的前提下,利用信息技术,取消纸质凭证和单据流转,通过有关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处理电子凭证以及其他电子信息,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收入对账等国库业务,实现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支付与清算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库资金往来及实拨业务;

(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四)划款清算业务;

(五)预算收入、支出及库存对账业务;

(六)其他电子信息交换业务。

根据业务需要扩大财政业务电子化改革范围,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发文通知。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清算、会计核算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以及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沟通信息,解决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保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分别部署统一的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遵循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分别改造各自业务处理系统,与电子凭证安全支撑控件有机衔接,并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防控财政资金运行风险,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建立两两互联互通的专用通讯网络,信息传输应当采取加密措施,系统衔接应当确保对等、安全、高效。

   第十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采取的安全管理策略和使用的安全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专用设备认证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自内部相关业务处理系统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分级)保护工作,确保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降低财政资金运行风险。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一节 支付

    第十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

   (一)财政直接支付。

1.省财政厅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代理银行校验签章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代理银行收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核对无误后,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省财政厅。

3. 省财政厅确认登记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

4. 预算单位登记确认《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电子凭证。

   (二)财政授权支付

1.自助柜面业务。适用于预算单位办理转帐业务。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通过登录代理银行自助柜面业务界面,自助办理转账业务。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登记确认授权支付电子凭证回单。

2.柜面业务。适用于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预算单位向代理银行发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同时持现金支票在代理银行网点柜面办理。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支付。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将《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省财政厅。预算单位登记确认授权支付电子凭证回单。

   (三)国库集中支付退款业务。代理银行向省财政厅发送《财政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省财政厅确认登记直接支付《财政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预算单位确认登记授权支付《财政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

     第十三条  国库资金往来及实拨业务电子化管理。

(一)国库资金往来及实拨业务

1.省财政厅向人民银行发送《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人民银行校验签章成功后自动反馈接收回执。

2.人民银行收到《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据此办理资金划拨,据此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至收款人。

经核对发现收款账户等要素信息有误无法办理支付的,办理电子凭证退回手续。省财政厅确认退回凭证后,作废原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重新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付款成功后,人民银行将《预算拨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无误后确认回单,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二)退款业务。人民银行向省财政厅发送《实拨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省财政厅确认登记《实拨退款通知书》电子凭证回单。

第二节 清算

第十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支付清算业务电子化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划款清算

1.代理银行每日汇总已经成功支付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凭证,分支付方式,分资金性质生成《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至省财政厅。

2.省财政厅每日接收《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后,系统审核数据信息,与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资金支付指令的电子回单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省财政厅进行初审、复核签章,连同接收的《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并发送至人民银行。

3.人民银行每日接收《财政汇总清算通知单》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审核无误后,据此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并将签章确认的《财政汇总清算通知单》和《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

4.省财政厅确认登记《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财政汇总清算通知单》电子凭证回单。

5.代理银行确认《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

(二)国库单一账户退款清算。

1.代理银行每日汇总《财政退款通知书》,按照资金性质、支付方式生成《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发送至人民银行,同时将退划资金划转到国库单一账户。

2.人民银行收到《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和代理银行退划国库单一账户资金,审核无误后,《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反馈给省财政厅和代理银行。

3. 省财政厅确认登记《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恢复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额度。

4.代理银行确认《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电子凭证回单。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划款清算。省财政厅接收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电子凭证后,系统审核数据信息,与代理银行反馈的《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电子回单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省财政厅进行电子签章、办理划款清算,复核签章后向代理银行发送《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电子凭证回单。

第三节 对账和其他电子信息

   第十六条  预算收入业务。人民银行于每日生成《国家金库河南省分库省(市)级预算收入日(月、年)电子报表》(年度报表因整理期原因可推迟15日)发送到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接收人民银行发送的电子报表进行对账,并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库存对账业务。人民银行每日将《国库河南省分库一般分户账电子报表》发送给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核对相关账务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对账。省财政、代理银行和人行每月终了3日内,定期进行对账,由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将按日的支付、清算等信息发送至省财政,由财政业务系统进行逐笔自动核对,如出现不一致,分别由系统自动发出提示给相关各方,各方业务人员进行沟通、查找问题原因、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需要增加对账业务报表类型,由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二十条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单据有:预算拨款凭证、实拨退款通知书、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财政汇总清算通知单、银行支付申请划(退)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退款通知书等。具体凭证样式见附件。未列明单据及样式以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要求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凭证的传递,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暂行)〉的通知》(财库〔201375号)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各类电子凭证中所附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的图案样式以省财政厅与人民银行确认为准。各业务方要预先备案相关电子签名及签章,并能够准确校验签名签章的有效性。当电子签名或签章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各相关方。

   第二十四条 除应急状况下,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办理纳入电子化的支付业务及相关会计核算业务均以有效的电子凭证为准,各部门也可自行打印相关纸质单据作为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对所有电子凭证从产生、使用、存档到销毁等各环节进行全周期管理,相关电子凭证的存档期限同纸质凭证。

   第二十六条电子凭证发起方要对所发出电子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发出电子凭证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核和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电子凭证接收方应当对所接收电子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校验,并实时向发起方反馈校验结果。接收方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中止相关业务处理,并及时与发起方沟通确认。

   第二十八条电子凭证接收方根据校验审核无误的电子凭证有关信息,及时进行有关业务处理,并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发起方。

   第二十九条电子凭证发起方和接收方应当按日进行账务核对,确保有关账务信息一致。

第五章  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条用以制作电子凭证的电子签名,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靠电子签名。

   第三十一条制作电子凭证时使用的电子印章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保证该电子印章为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独有;

(二)签署电子文件时电子印章制作数据仅由签署者或者签署机构所控制;

(三)能够可视化甄别所签署的电子文件是否被篡改;

(四)有效控制所签署的电子文件的打印份数及电子印章形态。

   第三十二条电子印章分为公章和个人名章两类。电子印章存储管理形式可以实行服务器存储,也可以采用以usbkey的形式发放给使用者本人保管的管理形式。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分别部署电子签名(电子印章)服务器,并指定专人进行电子印章管理,分别制定电子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使用、变更、废止、运维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应加强电子印章备案管理。各业务方确定本部门有关业务印章,按财政国库业务和电子化管理有关要求扫描至信息系统并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相应加密,制作成电子印章并刻录成光盘,交相关业务方视同实物印章的印鉴卡作备案管理。

各业务方用于备案的电子印章,应与预留在相关业务方用于办理财政国库电子化业务的印章服务器中的电子印章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财政端和预算单位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申请、变更、授权、制作、发放等事项的管理审核;预算单位网上提交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申领、变更申请,经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厅领导同意后,由省财政厅信息化办公室指派专人将实物印章图像扫描进信息系统,并办理电子印章的制作、授权和发放事宜。电子印章以ukey的形式发放给个人保管。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国库业务有关要求,在相关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第三十七条存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物理介质,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各有关业务方。

第六章   差错处理

   第三十八条  电子支付信息的差错处理应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接收方对收到的电子凭证的任何要素均无权修改,如发现数据有误,需按双方约定的错误类型向发起方发送相关电子通知,并及时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发起方。

   第四十条  接收方对收到的电子凭证有疑问或发现错误的,需先与发起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沟通,查明情况后,如确认需退回或撤销的,由接收方将电子凭证退回发起方,由发起方作废电子凭证。

   第四十一条  发起方在电子凭证已发送至接收方后,如发现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回的,需先与接收方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沟通。如接收方未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则通知接收方将电子凭证退回发起方,如接收方已进行实际支付或相关账务处理,按照业务类型不同,由发起方通知收款单位将资金原路退回,并由接收方发起退款流程。

   第四十二条  在电子信息核对或对账过程中,如发现数据不一致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查找原因,核实情况,有差错的一方需及时进行更正。同时注意完善系统流程,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管理改革后,原有相关纸质业务操作流程凭证保留现有法律效力和职能,并作为应急处理情况下的备用方案。遇特殊情况也暂时按纸质凭证业务处理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如遇系统故障、网络通讯故障导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流程运行中断时,应立即向省财政厅通报有关情况,由省财政厅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故障原因排查,短时间无法解决的,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第四十五条  网络通讯发生故障。如网络线路中断、硬件设备发生故障、外部电源中断等情况导致的财政、代理银行、人行间数据传输中断。由发起方将电子凭证导出,派专人送至接收方,办理数据文件交接手续后,由接收方导入数据,据此按正常业务处理流程办理,办理完毕后将电子凭证回单导出后送至发送方,发送方导入数据后,按后续正常业务处理流程办理。

   第四十六条  业务系统出现故障,如电子化支付业务系统,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出现故障,原则上不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对确需办理的紧急财政支出,按照传统模式,采取纸质单据运转的方式办理。即由省财政厅开具纸质拨款凭证,并加盖印章后派专人送至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根据纸质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及清算等业务,并反馈纸质回单,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七条  系统恢复正常后,为保证电子凭证库的完整性,省财政厅将电子信息进行统一签章后,发送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进行服务器签章,返回相应的电子凭证回单。为防止业务重复办理,签章时需要将此类凭证进行单独分类,登记为“补录签章凭证”,以区分正常业务数据。

第八章   安全保障和责任处罚

   第四十八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加强相关业务处理系统及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业务办理规范有序、业务信息真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加强外部监督与审计,配备专职系统安全管理员,定期对业务办理、电子凭证管理、日志记录等进行检查,有效侦测、记录和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

   第五十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要定期检查、测试内部各种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安全措施持续有效。

   第五十一条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要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合理授权,系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等不相容岗位应当由不同人员担任,同时确保任何人员都无法越权完成有关业务操作。

   第五十二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由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管理不严格、业务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章 职责分工

   第五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负责对纳入电子化管理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及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支付及清算的管理工作。

(一)省财政厅国库管理机构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研究制定省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具体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推进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统筹研究解决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验收代理银行业务系统改造工作;负责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各参与方预留电子印章的审核与备案。组织做好各参与方的电子对账业务;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单位做好业务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市、县财政部门、代理银行等相关机构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与培训工作。

(二)省财政厅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负责做好直接支付电子化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直接支付电子凭证的生成、签章发送以及汇总清算电子凭证的生成和初审;负责与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签订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办理协议;对预算单位提交的授权支付申请进行动态监控;做好与代理银行电子对账业务;配合国库管理机构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工作。

(三)省财政厅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电子凭证存取记录,业务办理日志记录等数据的定期备份机制,建立安全审计机制,检查、记录、警示任何针对业务数据和软件程序的修改,做好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的各项信息技术及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十七条  人民银行配合省财政厅推进全省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人民银行内部管理制度规章,对人民银行端系统衔接提供网络、系统、设备和数据支持,负责全省范围内通用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指导市、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会同财政厅组织验收代理银行电子化清算系统改造工作。

   第五十八条  代理银行应按照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的统一要求,负责全省范围内通用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相关信息系统配套建设,建立完善授权支付自助柜面业务平台,组织制定本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分别与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和预算单位签订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要求,安全、及时、准确、快捷地办理有关业务。及时向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授权支付柜面业务(自助柜面业务)的实施工作。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方”,是指电子指令的发起机构,发起方可以是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

  (二)“接收方”,是指电子指令的接收机构,接收方可以是省财政厅、人民银行、代理银行或预算单位。

  (三)“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四)“电子印章”,是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化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凭证”,是指发起方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中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制作的,可用来证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文件。

  (六)“电子信息”是指为方便各业务方进行数据交换,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传递的,除电子凭证外的各种数据报表和资料。

  (七)“电子支付安全支撑控件”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保障,以电子凭证库为核心,实现对电子凭证的操作、存储、交互和共享的服务中间件。

  (八)“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国家对重要信息系统强制推行的安全保护制度,对非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和遭到破坏后的危害程度依照等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信息系统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分级,采取相应强度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mobile365-818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省级纳入电子化管理的凭证样式7种)

1.预算拨款凭证

预算拨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

2.代理银行(直接/授权)支付申请划款凭证

3.财政部门汇总清算通知单

   4.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5.财政资金支付凭证

6.财政(直接/授权)支付退款通知书

7.财政实拨退款通知书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支行,厅内预算处、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国库支付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局

                                    mobile365-818办公室                 20149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