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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5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2 18: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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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樊秋生

性别:男?? 年龄:52

所在单位:驻马店市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39号5号楼3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8月9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6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于2013年1月9日对驻马店港马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审字〔2013〕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74,276,120.54元,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3,777,975.00元,仅获取了管理层声明书、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会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银行对账单,业务约定书和空白现金盘点表,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2、你于2013年1月10日对驻马店港驿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审字〔2013〕第00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01,206,330.95元,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1,437,005.00元,仅获取了管理层声明书、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复印件,会计报表及科目余额表,业务约定书,银行对账单和空白现金盘点表,编制了部分项目会计记录抽查表,编制和复核日期均为2013年7月3日,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3、你于2013年3月14日对驻马店东方金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3〕第03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9,071,359.98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除此之外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4、你于2013年6月13日对河南益农丰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财务报表分别出具了博信会专审字〔2013〕第164号、16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9,545,455.71元,2011年、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127,160.19元、77,871,893.20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空白管理层声明书、空白业务约定书,空白银行检查表和空白现金盘点表,编制了部分会计记录抽查表22份和固定资产明细表,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5、你于2013年4月2日对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诚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审字〔2013〕第08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2,978,968.62元,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663,257.66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和机动车行驶证,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6、你于2013年6月24日对驻马店市龙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3〕第18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0,204,209.37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010年度的审计报告及银行存款账单1份,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7、你于2013年3月25日对河南省豫南高速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3〕第06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644,910,336.99元,2012年度主营业务收入87,777,099.45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借款合同、银行对账单、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盘点表、车辆行驶证、往来款项明细表,部分项目会计记录抽查表13份,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审计报告后附的现金流量表显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为0元,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勾稽关系严重不符,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

8、你于2014年4月23日对平舆县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4〕第1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56,681,979.22元,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6,399,293.76元,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编制了会计记录抽查表21份,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

9、你于2014年2月25日对河南嵖岈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4〕第02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800,390.14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客户基本情况表,编制了现金盘点表和调查表,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10、你于2014年4月15日对驻马店市华亿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4〕第09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85,185,498.18元,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49,583,840.30元,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仅编制了部分项目会计记录抽查表,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11、你于2014年4月6日对驻马店市驿城区禾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博信会专审字〔2014〕第0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105,206,017.28元,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4,410,090.30元,仅编制了部分凭证检查表和部分科目明细表,没有执行其他审计程序。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被审计单位未盖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樊秋生予以予以暂停执业6个月。暂停执业期间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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