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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14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09: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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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福盛泰会计师事务所:

首席合伙人: 马中伟

职务: 主任会计师

  址:镇平县健康路南段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30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69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采纳了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你所于2014年3月20日对镇平县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宛福审字〔2014〕第11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2,225,220元,盘存报废金额为1,760,136.82,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审计程序不完善,审计证据不充分

你所于2013年5月1日对南阳市瑜信物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宛华审字〔2013〕第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余额为338,364,605.15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3.51%。99.04%的银行存款未获取对账单;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仅获取了相应科目的明细表,未对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一般”。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3,5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13,500元缴入省级国库南阳市镇平县支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