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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40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5-12-25 16: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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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李艳贞

性别:女     年龄:45

所在单位:襄城华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民主街1号院5号楼12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8月16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名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5年3月2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50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于2013年4月8日襄城县金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襄华会专审字〔2013〕第0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底稿仅获取了被审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张银行对账单、两张固定资产帐页和三张完税凭证,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你于2013年4月23日许昌依饰杰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襄华会专审字〔2013〕第009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底稿中只有被审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张,且没有被审计单位公章。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你于2013年3月7日对襄城县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襄华会审字〔2013〕第01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12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报表年初数与被审计单位2011年度审计报告中财务报表年末数不一致,其中差异重大的项目包括:经审计的报表应收账款期初余额0,其他应收款期初余额21,500,000元,预付账款期初余额7,689,950元,存货期初余额54,669,748.27元,待摊费用期初余额0元,长期待摊费用期初余额3,839,693.93元,其他资产期初余额341,713.64元,对应项目经审计的2011年期末余额分别为15,189,950元、14,000,000元、0元、42,991,151.77元、3,188,887.34元、12,671,116.23元和0元,差额分别为-15,189,950元、7,500,000元、7,689,950元、11,678,596.50元、-3,188,887.34元、-8,831,422.30元和341,713.64元,对此差异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被审计单位存货期末余额97,204,717.63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73.20%,未获取开发成本预算、合同等文件;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期末净值775,413.61元,其中车辆601,515.61元,未获取车辆权证;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期末余额10,450,168.18元,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13,283,230.51元,分别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87%、10%,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李艳贞予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