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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5〕120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6 1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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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睿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赵春安 
职务:首席合伙人
地  址:三门峡市崤山路17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4〕175号),我厅于2014年6月30日至2014年7月8日对你所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5年3月10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
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5〕29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所于2013年6月2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睿达会审字〔2013〕第09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8,559,584.05元,其中房屋7,681,609.05元、物料用具及清洗设备873,175元,被审计年度少计提折旧519,756.37元;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244,675.86元,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166,100.25元,被审计年度实现利润-178,575.61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账款5,701,586.75元,占负债的64.81%,未对明细账户执行检查程序,也未函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报表项目,仅获取了相应科目的明细表,未对被审计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
    2、你所于2013年5月31日对某单位出具的睿达会专字〔2013〕第07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27,625,131.38元,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27,225,131.07元,被审计年度实现利润-400,000.31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4,894,827.93元,占资产总额的33.23%,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抽盘和折旧测试程序、未取得固定资产产权依据;其他流动资产2,757,870.41元,占总资产的18.71%,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合计17,440,00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18.32%,未取得被审计单位贷款卡信息、未进行函证,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未对本期借款利息进行测算;应交税费2,007,569.82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3.62%,未实施各项税金测试程序。
    3、你所于2013年1月2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睿达会专字〔2013〕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所有者权益总额-473,282.52元,年初所有者权益总额-695,720.27元,被审计年度实现利润-277,905.96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4,397,767.74元、其他应收款364,480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50.84%、4.21%,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固定资产1,248,162.64元、无形资产1,591,439.48元,分别占资产总额的14.43%、18.40%,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未获取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证明,也未获取无形资产的产权依据;短期借款3,900,000元,占负债及权益总额的45.08%,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短期借款合同或协议,未进行函证;审计基准日应付账款470,657.62元,占负债及权益总额的5.44%,未进行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4、你所于2013年4月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睿达会专字〔2013〕04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营业收入5,881,723元,净利润-2,523,569.77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688,191.54元,占净利润的225.4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以前年度的免税收入以及免税固定资产折旧,未追溯调整相关发生年度报表,未在报告中充分披露直接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703,951.95元,占资产总额的1.49%,其中现金2,908.07元,未实施现金监盘程序,也未获取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701,043.88元,未函证,未获取对账单;预付账款513,142.80元、其他1,895,987.18元,合计2,409,129.98元,占资产总额的5.1%,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程序;固定资产净额43,893,671.04元,占资产总额的92.93%,未实施累计折旧测算程序;未实施监盘程序,未获取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盘点表,未获取房屋及车辆权证;未实施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程序;应付账款6,738,177.23元、预收账款56,481.50元,其他应付款38,780,010.12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96.38%,未实施账龄分析程序、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应交税费-931,717.41元,未获取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未对各项税费实施测算程序;专项应付款1,740,00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3.68%,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实施替代程序;实收资本3,000,000元,未获取股东(大)会决议、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三十三条“如果财务报表未能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具体提及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并指明财务报表未对该事实作出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警告,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10,500元缴入省级国库三门峡中心支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