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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09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6 1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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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赵明立

性别:男     年龄:45

所在单位:河南省昶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169号附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mobile365-818关于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监〔2013〕233号),我们于2013年6月21日至8月10日,对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并于2014年2月20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49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2013年3月1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昶昊审字(2013)第S03-007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报告发表了非标准的审计意见,保留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及往来款项,保留金额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7.50%,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广泛和重大,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三条“本准则规定了三种类型的非无保留意见,即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确定恰当的非无保留意见类型,取决于下列事项:(一)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的性质,是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还是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二)注册会计师就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对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广泛性作出的判断。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二、2012年12月12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昶昊审字(2012)第S12-00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报告隐瞒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年度利润总额3,440,970.52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所得税费用为860,242.63元,而你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所得税费用235,624.65元,你少计提所得税费用624,617.98元,对此重大事项,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397,518.23元,其中现金期末余额218,538.12元,你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年末现金余额中有个人借款抵库175,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0.97%,对此不符事项,既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并且未执行现金监盘程序;在建工程468,0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2.6%,审计期间在建工程未发生变化,而且底稿中标明在建工程实际情况已完成,应结转固定资产,你未做调整。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616,220.72元,而审定表中显示固定资产净额为451,817.71元,差异164,403.01元,占资产总额的0.91%;你在底稿中写明由于被审计单位2011年只对当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提取折旧,对以前年度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忘记计提,因此少计提折旧164,403.01元,但未作审计调整。

三、2012年6月21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昶昊审字(2012)第S06-00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报告隐瞒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审计期间利润总额为435,692.06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所得税费用为108,923.02 元,而你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得税费用0.00元,你少计提所得税费用108,923.02元,对此重大事项你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266,979.85元,占资产总额的36.36%,其中现金13,480.91元,银行存款253,498.94元,获取银行对账单一张,银行对账单存在涂改现象,将对账单金额53,498.94元涂改为253,498.94元。应付账款172,574.00元,占负债总额的80.74%,未函证也未实施相应的替代程序。

四、2012年9月1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昶昊审字(2012)第S09-00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报告隐瞒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32,295,158.71元,占资产总额的52.09%,为2010年5月该公司股东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拨付给河南博达生物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被审计单位将该资产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计入资本公积32,295,158.71元,被审计单位未缴纳接受无偿捐赠资产应缴纳的所得税,你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赵明立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