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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20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6 1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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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4]120号

注册会计师:翟朝印

性别:男     年龄:70

单位:濮阳市德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扶余路2号院11号楼3单元4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3号),你所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2年1月1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诚信会审字[2012]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资产总额92,825,299.42元,营业收入260,323,546.00元,营业成本233,181,369.99元,利润总额24,348,310.94元,所得税费用5,929,922.33元。经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账簿记载的财务数据为:资产总额68,101,347.19元,营业收入73,004,722.89元,营业成本67,594,821.83元,利润总额1,480,123.51元,所得税费用371,653.97元,两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其中:资产总额相差24,723,952.23元,营业收入相差187,318,823.11元,营业成本相差165,586,548.16元,利润总额相差22,868,187.43元,所得税费用相差5,558,268.36元,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审计调整事项。

2、你于2012年6月20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德会审字[2012]第0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应收账款余额-4,708,533.57元,其中明细项目负数金额合计8,938,528.80元,占资产总额的164.20%,未进行重分类调整,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你于2012年3月22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诚信会审字[2012]第0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当期净利润1,276,554.34元,无弥补亏损事项,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企业所得税319,138.59元,而利润表上列报的所得税费用为42,374.51元,少计提企业所得税276,764.08元,对此重大事项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4、你于2012年3月1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诚信会审字[2012]第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应付账款中借方余额合计5,511,694.64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80%,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错报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106.45万元,未进行审计调整;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蒋厚龙89,068,152.47元,占资产总额的29.80%,未在财务报表附注“关联方交易”中披露。 以上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224,539,441.30元,占资产总额的75.10%,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货余额14,420,198.80元,占资产总额的4.8%,未监盘,未进行计价测试;固定资产净值29,759,085.36元,占资产总额的9.95%,未监盘,未对累计折旧进行测算;在建工程余额16,646,804.21元,占资产总额的5.57%,未获取在建工程立项文件和施工合同,未监盘;其他应付款余额188,195,744.52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2.90%,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5你于2012年3月2日对某公司出具的濮诚信会审字[2012]第0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预付账款负数余额合计6,458,751.12元,占资产总额的6.50%,其他应收款负数余额合计13,972,275.18元,占资产总额的14.10%,未进行重分类调整,错报金额超重要性水平33万元,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银行存款-郑州民生银行余额30,000,335.18元,占资产总额的30.27%,未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函证;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余额合计48,893,885.15元,占资产总额的49.33%,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货余额6,199,319.10元,占资产总额的6.25%,未监盘;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004,292.36元,占资产总额的2.02%,未监盘;短期借款余额92,600,000.0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3.42%,未函证,未获取并检查借款合同,未对利息费用进行测算;未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分析性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翟朝印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