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mobile365-818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 中国财政部  | 河南省政府  | 中国财经报

首页 / 行政处罚

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87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10:26

分享到:

注册会计师: 张志勤

性别:男     年龄: 69

所在单位:河南海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 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金城路金福巷21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26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5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审计结论

1、你于2013年1月20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2-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应征增值税销项税的营业收入为41,625,792.57元,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640,630,975.25元,两者差异为599,005,182.68元。经检查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不存在营业税应税收入。审计人员未就重大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核实纳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重大差异的原因,就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于2013年1月20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1-0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后的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营业收入为838,171,048.84元,但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2012年度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236,450,839.40元,被审计单位无出口销售收入,也无营业税应税收入。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收入差异额为601,720,209.44元。但审计人员未采取任何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以查找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与财务报表营业收入产生差异的原因;审计后的报表显示,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营业税金及附加2,036,615.19元,根据审计人员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完税凭证,除4月份外其余11个月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29,577.84元,与已审报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未查找差异产生的原因;已审的财务报表中,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实现利润总额28,733,970.53元,但仅确认所得税费用112万元,被审计单位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利润总额简单测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18万元,两者差异为606万元,所得税费用与利润总额之间关系存在重大差异,审计人员未查找差异产生的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你于2012年3月21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年报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2]第03-010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1,682,370.50元,审计人员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卫东区支行(账号100061436520010001)账面余额12,324.35元,对账单余额2,081,472.63元,根据获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已收企业未入账金额4,545,976.28元,银行已付企业未付金额2,476,828.00元,未达账项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未调整,未披露。

4、你于2013年4月2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4-00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其他应付款13,500,958.23元,占资产总额的71.80%,通过你所编制底稿显示其他应付款-应付张建新13,423,910.93元,而张建新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为150万元,占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30%,被审计单位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该关联方交易,审计人员未提请被审计单位充分披露,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在建工程4,732,017.21元,其中本期新增土地2,946,310.78元,未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审计人员未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重分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5、你于2013年1月28日对某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豫海宏审字(2013)第01-0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应收账款35,253,534.37元,占资产总额的52.14%,通过你所编制底稿显示应收款中应收蒋军清11,087,000.00元,而蒋军清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为1200万元,占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的60%。被审计单位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交易,审计人员也未提请披露;应收账款明细项目洛阳同欣园林公司期末余额6,000,000.00元,但通过查阅你所执行的洛阳同欣园林公司审计档案,洛阳同欣园林公司无应付被审计单位款项,相同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不同单位的审计业务,同一日签发的审计报告,虽然没有发函询证,但可直接从审计过程中获知重大差异事项,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存在重大差异事项没有关注。审计基准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35,253,534.37元,其他应收款698,360.00元,预付账款6,713,440.00元,三项共计42,665,334.37元,占资产总额的63.13%,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审计基准日短期借款2,700,000.00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仅编制了审定表,其他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营业收入72,558,329.33元,营业成本67,302,496.40元,仅编制了审定表,抽查了12月份三笔,其他未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对本期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并分析异常变动项目的原因;未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与上期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未比较本期各月各类主营业务收入、成本的波动情况,分析其变动趋势是否正常,未进行截止测试,未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实施本期上期的比较分析性程序;未实施本期各月份的比较分析程序,未实施截止测试。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张志勤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