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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24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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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秦法光

性别:男     年龄:35

所在单位: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鹤翔东区38号楼东单元502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7月8日至2013年8月13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9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采纳了合理部分。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发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1、你于2012年3月26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2)第3-04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8,660,877.411元,负债总额13,301,485.75元,2011年度实现利润-268,752.3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640,608.34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未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恰当披露,直接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于2012年4月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2)第4-0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6,566,238.27元,负债总额27,650,661.22元,2011年度实现利润-228,741.70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084,422.95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未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恰当披露,直接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十九条“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秦法光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