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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88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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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保国

职务:所长

  址: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亚威金港商务中心7楼706室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19日至2013年8月2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10号),你所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1你所于2012年5月7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洛信德会事年报字(2012)第05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2012年8月17日又对该单位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洛信德会事年报字(2012)第08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两个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相差10,704,698.68元,负债相差4,800,746.41元,所有者权益相差5,903,952.27元,营业收入相差32,078,903.93元,营业成本相差22,671,848.05元,利润总额相差6,389,268.54元,所得税相差1,425,949.42元。

2你所于2012年4月13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洛信德会事年报字(2012)第04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012年8月8日又对该单位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洛信德会事年报字(2012)第08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两个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很大,其中资产相差22,515,689.10元,负债相差47,270,920.94元,所有者权益相差24,755,231.84,营业收入相差91,132,168.27元,营业成本相差79,250,609.59元,利润总额相差14,282,067.06元,所得税相差1,236,791.73元

以上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暂停执业三个月。暂停执业期间自2014年5月1日开始,到2014年7月31日止。本处罚决定由洛阳市财政局监督执行。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