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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00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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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杜永忠

性别:男     年龄:45

所在单位:河南兴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盘庚街23号院17号楼3单元101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我厅于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7月30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26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1、你分别于2012年4月10日和2012年6月28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报表出具的兴方年审[2012]第34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和兴方企检[2012]第893号无保留意见年检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1,274,430.10元,负债总额相差836,147.00元,所有者权益相差438,283.10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715,586.40元,利润总额相差37,631.40元。

2、你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2012年10月11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报表出具了兴方企检[2012]第566号无保留意见年检审计报告和兴方年审[2012]第73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6,839,557.05元,负债总额相差7,843,389.44元,所有者权益相差14,682,946.49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68,930,129.87元,所得税相差3,268,309.78元,利润总额相差14,739,501.9672元。

3、你分别于2012年2月29日、2012年4月20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兴方年审[2012]第178号无保留意见报告和兴方年审[2012]第384号无保留意见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1,894,858.09元,负债总额相差303,734.50元,所有者权益相差1,591,123.59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5,091,424.50元,所得税相差1,200.00元,利润总额相差503,935.00元。

4、你分别于2012年2月8日、2012年6月12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年审[2012]第062号无保留意见报告和兴方年审[2012]第579号无保留意见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1,828,509.95元,负债总额相差10,334,727.39元,所有者权益相差12,163,237.34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136,650,923.22元,所得税相差425,665.72元,利润总额相差3,779,659.46元。

5、你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2012年9月13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报表出具的兴方企检[2012]第181号无保留意见年审报告和兴方年审[2012]第71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21,082,418.58元,负债总额相差9,940,188.62元,所有者权益相差4,322,492.79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60,829,891.98元,所得税相差2,283,746.84元,利润总额相差9,790,011.91元。

6、你分别于2012年3月5日、2012年4月28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年审[2012]第192号无保留意见报告和兴方企检[2012]第283号无保留意见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62,177,696.15元,负债总额相差3,744,496.89元,所有者权益相差58,433,199.26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130,041,549.36元,所得税相差4,191,716.21元,利润总额相差16,780,334.77元。

7、你分别于2012年6月6日、2012年10月17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企检[2012]第627号无保留意见报告和兴方年审[2012]第751号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货币资金相差1,195,944.90元,预付账款相差1,800,370.28元,其他应收款相差2,102,500.00元,存货相差2,638,744.00元,其他流动资产相差111,800.00元,固定资产相差179,971.60元。

8、你分别于2012年6月19日、2012年2月28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企检[2012]第790号无保留意见报告和兴方年审[2012]第170号无保留意见报告。两个报告审计基准日均为2011年12月31日,但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相差巨大,其中资产总额相差20,233,873.66元,负债总额相差7,731,890.84元,所有者权益相差12,501,982.82元,主营业务收入相差70,763,393.74元,所得税相差17,787.75元,利润总额相差1,292,800.9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9、你于2012年5月9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企检(2012)第36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48,350.00元,其中贷方余额为1,327,550.00元,占资产总额的19.66%。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没有重分类调整,审计时也没有提出调整建议,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恰当批露,直接发表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6,751,980.13元,负债总额7,166,211.05元,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914,230.92元,所有者权益总额-414,230.92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审计报告中也未进行恰当披露。

10、你于2012年5月28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企检[2012]555号无保留意见报告。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期末余额47,210,613.09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5.97%,审计人员编制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显示应收账款明细账户贷方余额合计141,688,679.99元,占年末资产总额的167.97%,对该重大事项未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2,772,575.03元,占资产总额的38.85%,其中:银行存款期末余额32,500,667.63元,占期末货币资金的99.17%,仅获取了2011年8月21日民生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显示的保证金余额32,500,000.00元,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银行存款审定数,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

11、你于2012年9月6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年审[2012]第69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本年度实现利润总额5,757,619.21元,按被审计单位适用的会计政策应计提所得税费用1,439,404.80元,实际计提所得税费用191,110.57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  1,248,294.23元,对此重大异常事项,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余额13,264,953.79元,占资产总额的36.26%,函证金额134,583.24元,其余13,130,370.55元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

12、你于2012年10月23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年审[2012]第76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余额-2,403,025.61元,获取的应付账款明细表显示借方余额3,307,410.24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14.30%。未对应付账款期末借方余额3,307,410.24元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说明,错报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款账面余额20,160,300.00元,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87.18%,仅获取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和2笔会计凭证抽查记录合计金额103,402.00元,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

13、你于2012年7月22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兴方年审[2012]第67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余额48,283,027.70元,占资产总额的14.61%,未函证,也未取得银行对账单。获取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显示:银行已付单位未付金额合计50,474,340.00元,银行已收单位未收金额合计21,013,916.06元,对未达账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余额21,617,251.27元,其他应收款余额53,411,571.12元,预付账款金额64,922,313.28元,合计金额139,951,135.67元,占资产总额的42.34%,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短期借款余额39,900,000.00元,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2.07%,未实施函证或替代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借款合同或协议,未对借款利息实施分析性测算。

14、你于2012年6月27日对某公司2011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出具的兴方企检(2012)第84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期末余额773,112.09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7.33%。对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反映的借方余额8,926,590.05元未进行重分类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杜永忠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