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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4〕118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17 08: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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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辛桂林

性别:男    年龄:63

所在单位:河南正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3号院13号楼11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3〕233号),我厅于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8月8日,对你所2012年元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执业质量等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4年1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4〕32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3年1月2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正天会审字(2013)第01S-0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2年度会计利润17,545,591.72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所得税费用4,386,397.93元,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所得税费用40,898.52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4,345,499.41元。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2、你于2013年4月25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正天会审字(2013)第04S-01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本年度会计利润3,065,566.83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所得税费用766,391.71元,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所得税费用10,129.42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756,262.29元。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你于2012年6月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正天会审字(2012)第06S-002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1年度会计利润7,565,560.00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所得税费用1,891,390.00元,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所得税费用641,390.00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1,250,000.00元。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4、你于2012年6月20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正天会审字(2012)第06S-010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1年度会计利润5,524,344.12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企业所得税费用1,381,086.03元,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所得税费用0.00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1,381,086.03元。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5、你于2012年6月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正天会审字(2012)第06S-00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2010年度会计利润5,319,664.35元,在不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下,按25%的税率测算,被审计单位应计提所得税费用1,329,916.09元,审计后的利润表上实际列报的所得税费用16,398.43元,少计提所得税费用1,313,517.66元。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辛桂林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