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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3〕188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25 1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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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3〕188号

注册会计师:邵翠萍

性别:女  年龄:40岁

单位:河南华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豫丰街9号16号楼2单元1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2〕203号),我厅于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8月29日,你单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3年2月27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3〕105号),你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1、2012年3月26日你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43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资产金额39,294,418.79元,占资产总额46,313,159.01元的84.85%,保留负债金额35,626,041.25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46,313,159.01元的76.92%,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2、2012年4月20日你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44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资产金额141,389,079.23元,占资产总额155,081,168.57元的91.17%,保留的负债金额共计116,212,439.82元,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合计155,081,168.57元的74.94%,上述事项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2012年2月16日你对某公司出具的豫华德会审字(2012)第011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3,182,538.31元,负债总额8,703,413.4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20,875.12元,被审计单位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被审计单位未能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其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恰当披露。审计报告也未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充分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邵翠萍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