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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3〕218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25 16: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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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蔡清丰

职务:首席合伙人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63号附1号花荣商务10楼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2〕203号),我厅于2012年8月3日至201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3年3月19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3〕117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发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1、你单位于2011年3月18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永建审字(2011)第017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被审计单位负债项目,保留金额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807.68倍; 2010年被审计单位期末资产总额50,313.55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42,468,262.15元,当年亏损765,198.82元,累计亏损349,327,220.93元,已资不抵债,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问题进行披露,发表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单位于2012年3月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永建审字(2012)第0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期末资产总额34,734,686.26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21,782.67元,当年亏损2,707,124.69元,累计亏损16,521,782.67元,已资不抵债,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的持续经营问题进行披露。资本公积期初余额5,529,260.76元,被审计单位用资本公积5,529,260.76元弥补亏损,严重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未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进行披露;调增本期其他应收款—某公司2,500,000.00元,相应调增本期补贴收入2,500,000.00元,对此重大调整事项审计人员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固定资产净值13,142,481.17元,占年末资产总额的37.84%,未编制审定表和明细表,未盘点,未对折旧进行测算;对期初固定资产补提折旧2,005,679.41元,未说明调整原因。

 3你单位于2011年3月17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永建审字(2011)第016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余额253,368.00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18%,其中现金3,767.59元,银行存款余额-893,899.59元,其他货币资金1,143,500.00元,被审计单位银行存款共53个账户,其中25个账户的银行存款余额为负数,合计-48,782,703.31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612%,审计人员仅对银行存款正抵负后的余额-893,899.59元,以无法取得银行对账单为由,发表了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期末资产总额为7,971,105.26元,负债总额8,364,121.94元,所有者权益总额-393,016.52元,当年亏损1,119,940.70元,累计亏损2,993,016.52元,已资不抵债,存在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持续经营问题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报表中应收账款余额为0元,审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显示应收账款余额为6,511,434.07元,两者相差6,511,434.07元,未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未做调整;其他应收款余额7,537,006.67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4.55%,未编制审定表,审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显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10,431,526.50元,两者相差2,894,519.83元,未对差异原因进行分析,也未做调整;对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某公司的发函金额为6,567,235.51元,明细表中未显示有此项记录,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永建审字(2011)第017号审计底稿中显示的其他应付款—某公司余额为6,022,983.28元,两者相差544,252.23元,两个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杨战梅、王虎威出具,审计人员未进行关注和调整;预付账款余额为0元,审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显示预付账款余额为2,212,806.05元,两者相差2,212,806.05元,未调整;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计9,930,126.22,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24.58%,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其中报表中应付账款余额4,457,293.80元,未编制审定表,审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中显示应付账款余额7,008,728.23元,两者相差2,551,434.43元,未调整;报表中预收账款余额5,472,832.42,未编制审定表,审计人员编制的明细表中显示预收账款余额为11,616,929.00元,两者相差6,144,096.58元,未调整。

4、你单位于2012年2月23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永建审字(2012)第00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余额78,457,496.42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8.42%,未编制审定表,询证金额占期末余额的45.36%。其中询证函—某公司显示的余额为35,588,292.69元,对某公司出具的豫永建审字[2012]第004号工作底稿中显示其他应付款—某储备库余额为34,844,052.69元,两者相差744,240.00元,对此事项未编制调节表,两份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蔡清风、杨战梅出具;其他应收款—某单位-209,098,500.00元,审计人员直接将其与其他应收款余额进行对冲,未对此项金额进行重分类调整,导致少计资产209,098,500.00元,少计负债209,098,500.00元,未重分类金额占资产总额的75.74%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余额15,301,969.30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5.54%,其中银行存款15,301,067.10元,仅获取了其中4,914,750.48元的对账单,占银行存款的32.13%;预付账款34,160,376.18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2.37%,未编制审定表,未函证,也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货余额44,351,079.95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6.06%,未监盘,未实施计价测试;固定资产余额94,427,246.44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4.20%,未获取固定资产明细表,未盘点,未对折旧进行测算,未获取相关的权属文件,未对本期新增和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短期借款余额109,700,000.00元,占期末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的 39.73%,未对借款利息进行测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三条“如果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800.00元

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我厅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9,800.00元缴入省级国库。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