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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3〕20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2-25 16: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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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余秀华

性别:女  年龄:59岁

单位:河南省罗山三和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城关镇新街四组电业局家属院56附40号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豫财监〔2012〕203号),我厅于2012年6月29日至8月29日,你单位2011年1月至2012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存在问题。并于2013年2月27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3〕133号),你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2年1月4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罗会审[2012]第0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余额21,039,600.00元,占资产总额的62.99%,因审计人员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未实施审计程序。

2、你于2011年9月19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罗会审[2011]第07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0万元,非货币出资900万元,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经查,被审计单位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情况为彭传敏出资额970万元,尹前国出资额30万元,对上述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3、你于2011年4月12日对某公司出具的豫罗会审[2011]第03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当期少摊销无形资产279,233.33元,造成被审计单位实亏208,431.27元虚盈70,802.06元,对此重大会计差错,未进行审计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一条“如果认为财务报表整体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财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二)因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影响重大,但不至于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余秀华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