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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6]58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6-05-09 1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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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58号

三门峡市福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执业证书号:41120015

首席合伙人:杨林森

  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62号),我厅于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5日对你所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6年1月31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6〕30号),你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我厅不予采纳。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1、你所于2014年6月20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53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3,046,834.70元,固定资产净值3,887,521.98元,合计 6,934,356.68元,占资产总额的26.62%,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3,300,000元,长期借款2,124,800元,合计5,424,8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7.40%,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实收资本5,000,000元,资本公积201,330元,合计5,201,33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5.49%,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2、你所于2014年5月21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44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20,541,402元,占资产总额的88.01%,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3、你所于2014年8月4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2014]第068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2,343,842元,存货1,762,292元,固定资产净值5,013,289.36元,在建工程2,016,630.20元,无形资产4,371,852.24元,合计15,507,905.80元,占资产总额的97.54%,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4、你所于2014年7月10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66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8,023,386.19元,固定资产净值18,396,715.26元,无形资产25,274,779.82元,合计51,694,881.27元,占资产总额的88.94%,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资本公积28,270,8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48.64%,为审计当期新增,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5、你所于2014年8月8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70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开发支出19,184,132.32元,占资产总额的78.68%,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6、你所于2014年8月24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71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7,940,280.70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应收账款3,772,827.70元,预付账款615,391元,合计4,388,218.70元,占资产总额的19.09%,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净值2,878,135元,在建工程1,983,180元,无形资产3,694,500元,合计8,555,815元,占资产总额的37.21%,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7、你所于2015年4月22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5]第039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8,066,108.14元,占资产总额的10.54%,银行存款8,064,864.26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无形资产16,088,100元,占资产总额的21.02%,为土地使用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资本公积27,000,0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35.28%,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8、你所于2014年2月16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0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预付账款22,707,989元,其他应收款19,716,936.46元,合计42,424,925.46元,占资产总额的31.79%,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投资性房地产85,440,656.68元,占资产总额的64.02%,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其他应付款168,268,633.64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26.08%,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9、你所于2014年3月18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19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存货165,434,275.20元,占资产总额的68.33%,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预收账款152,162,614.5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2.85%,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和部分抽查凭证,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10、你所于2015年3月13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5]第015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1,218,623.95元,占资产总额的2.23%,其中银行存款1,201,900.10元,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和现金监盘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存货7,605,946元,占资产总额的13.91%,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投资性房地产43,576,330元,占资产总额的79.72%,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和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

二、发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

1、你所于2014年5月19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专审字[2014]第043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应付账款-64,596,573.09元,预收账款120,694,316元,其他应付款55,452,005.26元,合计111,549,748.17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7%。未进行重分类调整,未函证,也未采用替代性审计程序。存货108,897,666.65元,占资产总额的94.69%,未监盘,未实施计价测试审计程序。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广泛和重大,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你所于2015年1月20日对XXX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审字[2015]第004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监盘,未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保留事项占资产总额的95.42%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广泛和重大,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你所于2015年1月20日对XXX公司2013年财务报表出具的福林会审字[2015]第003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未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监盘,未对往来款项进行函证,保留事项占资产总额的 99.37%。由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广泛和重大,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至于无法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执行抽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一、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可以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所予以暂停执业9个月。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