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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6〕第110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3 11: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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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第110号

当事人:

名称: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法定代表人:郭轲

身份证号:4101231966****00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415807391T                                  

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我厅对省委第六巡视组移交的你单位问题线索进行了调查核实。对检查发现你单位虚报人数多申领财政资金问题,我厅于2016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财监〔2016〕10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减轻处罚的申辩。现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虚报人数多申领财政资金759.33万元

2015年你单位对114名到企业工作的局管干部仍向省财政申报人员经费,虚报人数多申领财政资金共计759.33万元。其中:河南省地质调查院到企业工作14人,多申领财政资金72.99万元;第一地质矿产调查院到企业工作6人,多申领财政资金37.12万元;第二地质矿产调查院到企业工作10人,多申领财政资金83.54万元;第三地质矿产调查院到企业工作5人,多申领财政资金29.24万元;第四地质矿产调查院到企业工作7人,多申领财政资金48.38万元;第一地质勘查院到企业工作6人,多申领财政资金38.74万元;第二地质勘查院到企业工作5人,多申领财政资金36.39万元;第三地质勘查院到企业工作6人,多申领财政资金36.22万元;第四地质勘查院到企业工作 5人,多申领财政资金36.60万元;第五地质勘查院到企业工作4人,多申领财政资金32.54万元;第一地质环境调查院到企业工作9人,多申领财政资金58.77万元;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到企业工作7人,多申领财政资金45.25万元;河南省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到企业工作7人,多申领财政资金51.35万元;测绘地理信息院到企业工作5人,多申领财政资金41.59万元;河南省地质科学研究所到企业工作3人,多申领财政资金24.39万元;河南省岩石矿物测试中心到企业工作4 人,多申领财政资金25.86万元;河南省地质职工学校到企业工作1人,多申领财政资金6.21万元;河南省地质环境勘查院到企业工作9人,多申领财政资金54.16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管理防范虚报冒领工资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26号)第八条“用人单位要根据单位实际人数和职工实际岗位如实申报工资”、《mobile365-818关于编制2013年省级预算(草案)的补充通知》(豫财预〔2013〕6号)“四、事业人员到企业任职预算核定办法。考虑地勘单位特殊性,因工作关系到企业任职的人员,省财政暂停供给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相应支出由所在企业负担;以后因岗位变动调回事业单位的,省财政再恢复其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供给。”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和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