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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6]62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09 17:4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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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财监[2016]62号

当事人:

陈丽,身份证号码:41060356****308

所在单位:鹤壁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单位代码:91410600684642433Y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5〕162号)我们于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对你所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并于2016年1月31日下发了《河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6〕11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你于2015年1月26日对XXX公司出具的鹤天义年报字[2015]第004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付款-2,634,028.32元,其中借方5,099,2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72%,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未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297,305,896.75元,负债总额323,694,979.20元,2014年实现利润-10,163,572.8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26,389,082.45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拟采取的措施,未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重大疑虑,直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货205,726,362.38元,占资产总额的69.20%,未获取或编制存货明细表、未对存货进行抽盘和计价测试程序。

二、你于2015年4月1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鹤天义年报字[2015]第03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6,752,812.10元,占资产总额的17.99%,其中贷方余额3,943,673.35元,占资产总额的9.14%,超过了重要性水平,未调整,也未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37,538,582.08元,负债总额43,069,592.09元,2014年度实现利润-6,778,944.13元,所有者权益总额-5,531,010.01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拟采取的措施,未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重大疑虑,直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短期借款42,000,000元,占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11.88%,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获取借款合同或协议,未对借款利息实施分析性测算。

三、你于2015年3月23日对XXX公司出具的鹤天义年报字[2015]第02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资产总额881,971.14元,负债总额2,601,848.55元,2013年度实现利润-507,253.87元,所有者权益总额-1,719,874.41元,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审计单位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拟采取的措施,未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的重大疑虑,直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其他应收款182,426.50元,占资产总额的21.14%,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应付账款1,124,031.9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27.44%,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四、你于2015年3月18日对XXX公司出具的鹤天义年报字[2015]第018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报表附注“第十四项、其他事项说明:以上数据来自该单位提供的现金流水账。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建议贵单位按《会计法》及相关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并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你所在审计报告“三、审计意见我们认为,除财务报表附注第十四项所述情况外,贵单位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贵单位2014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4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等,你所应考虑解除业务约定或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第十条“如果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五)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予以警告,可以暂停执行业务一年以下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