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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执业的批复

来源:会计处   |   发布时间:2017-05-22 1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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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会〔201720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以及《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规定,对你所报送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申请执业许可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许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分所执业证书编号:110101364101

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负责人:汪洋。

三、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郑州分所办公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3号楼1单元2828012802280328042805

四、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此复。

                

                                    201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