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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决定书豫财监〔2017〕94号

来源:监督检查局   |   发布时间:2017-05-25 1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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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王国庆,身份证号码:41010373****245

所在单位:河南强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代码:914101006948563981

根据《mobile365-818关于开展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豫财监〔2016〕82号),我厅于2016年7月7日至2016年8月31日,对由你本人签章的下述审计报告进行了检查,并于2017年3月23日下发了《mobile365-818行政处罚告知书》(豫财监〔2017〕24号),你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将处罚决定通知如下:

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你于2015年4月9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5)第4-006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所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项目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明细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也未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1、你于2016年3月27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6)第3-02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你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2015年12月31日记0022号结转损益的记账凭证显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5,196,865.98(贷方)、2015年7月31日记0017号记账凭证显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交土地使用税8,265,641.32元(借方),被审计单位报表显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本年累计数为619,339.09元、管理费用本年累计数为650,859.35元,均未包含土地使用税;被审计单位缴纳有土地使用税,但资产中未包含土地。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60,993.70元,其中:银行存款60,408.70元,你所获取的XXX公司鹤壁中山支行银企对账单显示银行存款余额为30,061,908.70元,比审定数多30,001,500元;存货50,885,295元,占资产总额的74.22%,编制了审定表、明细表,实施了项目监盘,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监盘结果项目数量与明细表项目数量不符,明细表合计金额50,825,220.42元,与审定表相差60,074.58元;其他应付款43,430,201.27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63.35%,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编制的审定表和明细表合计数均为41,600,000元,与报表数相差1,830,201.27元;被审计单位上期净利润为2,621,973.07元,本期净利润为7,415,451元,均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你于2016年3月10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6)第3-00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858,471.60元,其中:现金55,620.69元,银行存款202,843.32元,其他货币资金600,007.59元(获取的为田运强个人账户存款明细),根据你所获取的被审计单位中原银行余额对账单显示:账号为5000106450021账户中银承保证金定期余额为18,000,000元、账号为5000106450013账户中银承保证金定期余额为5,000,000元、被审计单位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共计23,000,000元,会计报表货币资金中未包含此项,应付票据余额为0;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合计84,108,345.36元,占资产总额的55.75%,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货42,626,042.66元,占资产总额的28.26%,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固定资产19,555,288.48元,占资产总额的12.96%,仅编制了程序表、审定表、抽盘表,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短期借款22,000,0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4.58%,未函证,未获取借款合同或协议,未对借款利息实施分析性测算;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合计2,454,543.64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63%,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本期净利润为15,884,636.23元,未按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未取得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或其他确认文件、税务代理机构专业报告、被审计单位纳税申报资料等,未核实账面应交税金与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3、你于2015年6月8日对XXX公司出具的豫强远所审字(2015)第6-002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519,692.36元,其中:银行存款326,664.04元,你所获取的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银行存款余额为5,942,434.07元,比审定数多5,615,770.03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合计9,994,598.01元,占资产总额的75.70%,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其他应收款300,060元,占资产总额的2.27%,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审定表显示账龄均为1年以内,但复印的明细账账页显示其他应收款—建材贸易300,000元为上年结转数;存货1,932,367.15元,占资产总额的14.64%,审定表显示为存货为工程施工,复印的明细账账页显示存货为库存商品,未对存货进行抽盘和计价测试程序;固定资产456,802.02元,占资产总额的3.46%,未抽盘,未获取所有权证明文件,未对折旧进行分析性测算;其他应付款12,001,800元,占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的90.90%,未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另外,其他应收款-建材贸易300,000元、其他应付款-建材贸易200,000元,未做审计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一银行存款、借款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对财务报表不重要且与之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很低”、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或函证很可能无效,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无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如果不对应收账款函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四)执行抽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有关规定。

根据《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一)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三)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此情节认定为“情节一般”。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分》“……二、违反《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一)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三)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裁量处罚标准: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国庆予以警告。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5月5日